November 12, 1999

Q&A

Q:請問移住勞工繳稅與退稅相關問題,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 A:移住勞工的繳稅與退稅相關事宜,說明如下:

一、 報稅時間:每年的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,申報前一年度之所得稅。 註:通常雇主會替移工們辦理。

二、 稅率:

稅率之計算因前一年度在台天數而有所不同:

1.在台183天以上者,適用6%之稅率。
即7月2日以前(含7月2日)入境者,要交薪資的6%為所得稅。

2.在台未超過183天者,適用20%之稅率。
即7月3日以後(含7月3日)入境者,要交薪資的20%為所得稅。

註:未住滿183天者,下一年在台天數需重新計算。若仍未住滿183天,亦須付薪資20%為所得稅。

如:1998年10月1日入境1999年6月1日離境者,1998年因未住滿183天(31+30+31=92)所以應繳薪資的20%為所得稅;1999年因也沒有住滿183天(31+28+31+30+31+1=152)所以亦需繳薪資的20%為所得稅。

三、 退稅:每年9月可領到上一年度的退稅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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